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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要點(96)

發佈日期:2007/04/20 pm09:22:14

內容:
一、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符合下列條件,得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請:

(一)設籍本縣。但申請人工電子耳,需設籍滿六個月。
(二)領有本縣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各類輔助器具補助標準。
(三)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得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三)購買輔助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限三個月內有效)。

(四)身心障礙者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但因特殊情形無郵局帳戶或無法支領者,得檢附委託代領切結書及親屬證明,由親屬郵局帳戶代領。
(五)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六)身心障礙者及代理申請人印章。但應填寫領款收據及切結書。
(七)依補助標準表補助對象規定,應檢附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表(限三個月內有效)。如補助對象未註明者,免檢附;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單隻補助者,免檢附(如門、扶手、水龍頭等)。
(八)申請特製三輪機車或改裝者,應加附發照主管機關註明限駕加裝輔助後輪機車之駕駛執照,及註明特製車字樣之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改善計劃書、施工前後照片等資料。如房屋非身心障礙者及其配偶或同住一等直系血親所有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人之改善設施設備同意書。

四、 補助標準:

(一)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標準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其他類輔助器具補助項目(如附表)規定辦理。
(二)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前款標準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算。
(三)補助項目每人每年可申請兩項輔助器具。但低收入戶,不在此限。
(四)因遭遇急難、經濟困難或特殊情形者,應經本府派員實地審核評估,依實際輔具需求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專案方式處理。

五、其他規定:

(一)新購特製三輪機車補助金額已含改裝費用,不另補助特製三輪機車改裝費用。
(二)身心障礙者於申請前已死亡者,不予補助。
(三)障礙類別為植物人,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得申請特製輪椅項目補助。
(四)經本府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五)人工電子耳補助以六歲以下兒童為優先,十二歲以上不予補助。
(六)受補助者於輔具使用年限內需配合本府派員不定期追蹤與服務。
(七)申請人應詳實填寫申請文件內容,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接受補助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 本府得在年度社政業務身心障礙福利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下載相關文件: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96).doc
臺中縣政府增訂身心障礙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9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