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地圖 搜尋文章 一般版 黑底色版 大字版
中華民國視網膜色素病變協會
:::左側區塊

民國101年起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申請及調整說明

發佈日期:2011/12/16 pm03:49:47

內容: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申請條件及窗口
申請條件
一、取得身心障礙者手冊,未接受政府補助於機構安置者二、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戶內身心障礙人口
(二)符合下列排富標準之身心障礙者
1.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消費支出1.5倍。
2.不動產總值650萬以下
3.動產總值在200萬以下(每增1人增加25萬元)
申請窗口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調整後補助標準/金額(每人每月/元)
中低收入及符合補助資格者
1.輕度 3,500元
2.中度以上 4,700元
低收入戶
1.輕度 4,700元
2.中度以上 8,200元

國民年金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條件及窗口
申請條件
一、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二、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三、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四、無下列各款情事: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重度以上或身障給付、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領取其他社福津貼、年所得超過50萬元、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500萬元(但自有1間房屋者可扣除400萬元)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窗口
申請窗口
勞保局【諮詢專線:(02)2396-1266分機6066】
調整補助標準/金額(每人每月/元)
4,7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