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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取得的鑑定新制

發佈日期:2012/08/14 am10:53:22

撰文:社工

內容:
身心障礙證明取得制度於民國101 年07月11日正式實施,鑑別方式分為三階段:
第一個階段「鑑定團隊」
此團隊基本上就是由現行的醫療鑑定環節(醫師及醫療院所)來進行身心障礙者
的初步鑑定,依照現行制度給予適當的身心障礙判定及第二階段建議。
第二階段「評估團隊」
此團隊則由ICF 新制所規劃的專業人員所組成,此所謂的專業人員須有專業背
景,例如:護理師、社工師等相關人員,經政府核可的專業訓練通過之後,才能
進行個案評估的工作。
第三階段綜合前面兩個階段結果進行討論的「專業團隊」
可能由前兩階段的相關專業人員,或由地方政府的社政單位進行最後的福利補助
判定,給予身心障礙者確實需要的福利發放。由以往醫師1 人進行鑑定,改為醫
師、鑑定人員(如醫事、社工、特教人員)各1 人會同進行鑑定。